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,我国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

  来源: 山东红十字会医院 时间: 09-05-02  

在精神活动异常的人群中,有些精神病人,由于丧失了辨认能力,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,而不能作出主客观一致的意思表示,从而无法具有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,也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,则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部份(限制)行为能力的人。

 

  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

 

 在民事案件中,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医学鉴定,结合医学及法学两个方面来考虑,目前我国实行三级划分。

 

(一)无行为能力

 

 1、医学要件

 

 (1)达到精神病情程度的现症精神疾病未愈。

 

 (2)中度以上的精神发育迟滞或智能缺陷达到严重程度者。

 

 (3)其他与精神病等位的严重精神障碍。

 

 2、法学要件

 

 由于上述严重精神障碍,致使当事人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或者不能正确地作“意思表示”,或者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 

(二)限制行为能力

 

 1、医学要件

 

 (1)精神病未愈,部分缓解或残余状态。

 

 (2)轻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或智能中度缺陷者。

 

 (3)其他缓解不完全的精神障碍。

 

 2、法学要件

 

   因上述情况,使当事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或者不能完整正确地表示意思,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 

(三)完全行为能力

 

 1、医学要件

 

 (1)精神病己缓解或痊愈。

 

 (2)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或智能轻度缺陷者。

 

 (3)轻性精神障碍。

 

 (4)无病或伪装精神病

 

 2、法学要件

 

 当事人能良好辨认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,也能完善正确地表示意思,并能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 

  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(试行)中》,对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条件作了有关规定。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,必要时应当对被要求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;申请人己提供鉴定结论的,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”。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的人,应当依法为他指定监护人,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,应当予以驳”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的申请,证实该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,应当作出新判决,撤消原判决”。

 

 精神病人的作证能力

 

 1、年满14岁以上的轻性精神障碍患者一般都具有作证能力。同时,假如作伪证或隐匿罪也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 

 2、癔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时一般无作证能力。

 

 3、“精神变态性谎言”或“病理性谎言”者,说话不可靠,证词也颇不可信,一般只有部分作证能力。

 

 4、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无作证能力。

 

 5、部分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有作证能力。

 

 6、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精神病人可有作证能力:

 

 (1)意识清楚、了解作证意义,并知道作证时应负的法律责任。

 

 (2)智能及判断较好,对所作事务记忆较清楚,并能了解该事务的性质。

 

 (3)能够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。

 

 精神病妇女的性自卫能力无性自卫能力的妇女受到奸污时,对行为人应以强奸罪论处。精神病妇女具有下述情况之一为无性自卫能力:

 

 1、患精神病未愈,缺乏对性行为的辨认和自卫能力的。

 

 2、精神发育迟滞妇女,智能缺陷明显,对性行为不具有辨认和自卫能力的人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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